2016年6月20日 星期一

政府政策討論:有關臺端針對Uber違規營運反映相關意見一案,交通部復如說明,請查照。


在不久之前,小弟我寫了一篇關於UBER的看法,如此連結,在這篇文章中,討論了關於UBER的優缺點分析,在寫完這篇後,我覺得有需要請交通部,也需要了解一下,所以我將原本這篇文章做了一些修改,改成建議書的方式,投至我國交通部部長(民意)信箱,建議書裡我講到希望政府如何處理這個問題,針對UBER的缺點做改進與防範,希望能給我國政府做一些參考,而非常高興政府願意正視這個問題,也願意做改善,這樣的政府不僅是好個好政府,也會令人所尊敬,以下是政府的回答,在這裡和各位分享。



交通部路政司 書函
機關地址:10052臺北市仁愛路1段50號
傳真:(02)2389-9887
聯絡人:鄧明宗
聯絡電話:(02)2349-2134
電子郵件:teng@motc.gov.tw
受文者:如正副本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4日
發文字號:路臺營字第105040642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臺端針對Uber違規營運反映相關意見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端105年5月24日致本部首長電子信箱意見辦理。

二、隨著資訊科技資源普及,對於運輸業者透過新科技、資訊軟體之應用,提供民眾更多元、便利之使用環境,有助於整體運輸產業之提昇與服務品質之改善,當為主管機關所樂見,因此,對於Uber帶動國內新興服務型態之導入,政府並非以禁止角度來看待,而係就其服務提供的實質內容是否符合國內運輸業市場秩序規範,以及是否足以保障消費者權益等面向予以輔導監督,合先說明。

三、因此,依據「公路法」規定,凡以汽車經營客、貨運輸而受報酬之事業,皆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籌備,並於籌備完竣後發給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方得開始營業。是以,任何公司倘有招募非職業駕駛以自用車輛(白牌車)加入載客營業,即明確有違反公路法相關規定之行為,主管機關皆會嚴格加以取締,目前亦已實際處分所涉違反規定之個人與公司。

四、另隨著資通訊技術發展,國內計程車業在網路叫車、車輛派遣與APP服務等,近年亦有顯著進步,惟本部仍然鼓勵國內產業亦能透過經驗學習,並持續要求Uber應遵照我國法令依法申請經營,期能藉由良性競爭與互動,促進產業發展與品質提昇。並同步要求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主管機關落實轄內計程車客運業監理與非法業者查處作業,並持續向消費者加強宣導相關檢舉申訴管道,確保消費者瞭解計程車消費糾紛相關救濟權益,共同健全計程車市場營運秩序、削減非法業者營利生存空間。

五、臺端關心路政議題,並不吝賜教,併致謝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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